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管收所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管收所發覺被管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隨時陳報該管法院院長: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