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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管收所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管收所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置所長一人綜理全所事務。
管收所附設於看守所者,由看守所所長兼任所長,受該管之地方法院院長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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