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管收所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管收所職員及警衛人員使用攜帶之警棍或槍械,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