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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管收所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被管收人對於管收所之處遇,如認有不當者,得向該管法院院長申訴,或於提詢時向法官申訴;法官接受申訴後,應即報告該管法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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