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稱之集中保管有價證券提存,係指以提存人所有登記形式或帳簿劃撥方式保管、登錄之有價證券之擔保提存。但不包括以登記形式辦理發行中央登錄債券及以外幣計價有價證券之擔保提存。未以登記形式或帳簿劃撥方式保管、登錄之有價證券,須先變更為以登記形式或帳簿劃撥方式保管、登錄之有價證券,始得依本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