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郵務送達證書、訴訟文書或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應於送達或不能送達之翌日繳還原寄法院,其送達處所與法院不在同地者,應按該地交通情形所需之日數,即行繳還。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