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送達證書,法院應先行填明下列各款後,黏附於封套之上:一、送達之法院。二、應受送達人。三、應送達之訴訟文書。四、送達處所。前項送達處所與實際送達之處所不同時,郵務機構送達人應據實更正並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