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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提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提存所為調查時,如命關係人或保管機構人員以言詞陳述,應作成筆錄,記載下列事項,由調查之人員簽名:一調查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調查人員之姓名。
三調查之事項及其結果。
四到場關係人、代理人、輔佐人或保管機構人員之姓名。
五調查之公開或不公開。
前項筆錄,應依聲請當場向受調查人朗讀或令其閱覽,並命其於筆錄內簽名。
受調查人對於筆錄記載有異議者,提存所人員得更正或補充。
如以異議為不當,應於筆錄內附記其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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