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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提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38條

依本法第十三條聲請代替提存或連同保管者,應以書面向提存所為之。
提存所認前項請求為有理由者,應通知保管機構代為受取,以代替原提存物或連同保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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