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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提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提出異議者,無停止執行之效力。
但提存所或法院得斟酌情形,於異議終結前,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法院認為異議有理由,而撤銷原處分,並命提存所為適當之處分之裁定確定時,提存所應即另為適當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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