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提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者,無庸法院裁定。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於司法事務官依法律辦理調解程序事件、提存事件業務,準用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