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提存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提存所置佐理員若干人,輔助主任辦理提存事務,應就具有法院書記官任用資格者遴任之。
但在事務較簡之法院,得指定書記官兼辦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