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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提存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提存所置主任一人,辦理提存事務。
提存事務,得由法官、司法事務官或具有提存所主任任用資格之職員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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