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提存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法院認異議為有理由時,應以裁定命提存所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時,應駁回之。
前項裁定,應自收受異議之日起十日內為之,並應附具理由,送達提存所及關係人。
對於法院之裁定,得為抗告。
但不得再抗告。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