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提存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關係人翌日起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提存所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於十日內變更原處分,並將通知書送達關係人;認異議無理由時,應於十日內添具意見書,送請法院裁定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