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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提存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清償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一、提存出於錯誤。
二、提存之原因已消滅。
三、受取權人同意返還。
前項聲請,應自提存之翌日起十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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