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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提存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提存物為有價證券者,其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提存所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通知保管機構代為受取,以代替提存物或連同保管之。
前項代為受取程序,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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