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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提存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前條第三項所定十年期間,自提存所命取回處分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算。
民法第三百三十條所定十年期間,自提存通知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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