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0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於雇主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之訴者,亦有適用。勞工為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聲請,就其本案訴訟有勝訴之望,且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應釋明之。法院為本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之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