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條勞動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法官宜隨時依訴訟進行程度鼓勵兩造合意移付調解。前項情形,得自法院聘任之勞動調解委員中,依個案需求酌選適當之人為調解委員先行調解,俟至相當程度,再報請法官共同行之。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得自轄區內地方法院聘任之勞動調解委員中,酌選適當之人為前項調解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