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65條

法院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判命雇主給付補償金確定後,於判決所定之履行期限內,勞工僅得就行為或不行為請求聲請強制執行。
雇主逾前項期限未履行或未經執行完畢者,勞工僅得就補償金請求聲請強制執行,不得就行為或不行為請求聲請強制執行或繼續執行。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