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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61條

法院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認依該證物應證之事實為真實者,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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