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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51條

聲請人撤回勞動調解聲請者,書記官應通知相對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
但於調解期日到場並受告知者,不在此限。
勞動調解經撤回後,其合併調解之民事事件,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關於調解不成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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