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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49條

記載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事項之勞動調解筆錄,經當事人兩造簽名者,亦屬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定之書面協議。
前項情形,法官應於兩造簽名前,先向兩造曉諭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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