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條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提出之適當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當事人、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三、勞動調解事件。四、適當方案。五、理由。六、年、月、日。七、法院。理由項下,應記載作成適當方案理由之要領;如有必要,得合併記載爭執之事實。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以言詞告知適當方案之理由,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