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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勞動調解委員會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或以同條第二項所定方式行勞動調解程序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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