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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上級審法院之勞動事件尚未終結,於本法施行後經發回或發交者,由勞動專業法庭或專股(以下簡稱勞動法庭)辦理。
但應發回或發交智慧財產法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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