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條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前項情形,法院應同時宣告雇主得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工會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及本法第四十二條所提訴訟,準用前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