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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勞動調解委員會行調解時,由該委員會之法官指揮其程序。
調解期日,由勞動調解委員會之法官,依職權儘速定之;除有前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或其他特別事由外,並應於勞動調解聲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指定第一次調解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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