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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勞動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勞動事件之法院管轄。
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七條規定,於勞動調解程序準用之。
但勞工聲請移送,應於第一次調解期日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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