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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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