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所定工作之外國人,經審判長許可,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負責人、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為其勞動事件之訴訟代理人者,有害於委任人之權益時,審判長得以裁定撤銷其許可。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