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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第三審法院認被選任之律師不適任者,得予解任,另行選任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選任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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