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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律師為第三審被上訴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不得被選任為第三審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被選任之律師有前項情形者,應自行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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