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第三審法院為上訴人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應自執行律師職務五年以上,成績優良、品德良好者選任之。
律師曾任法官或檢察官者,前項執行律師職務期間應併計其法官或檢察官之服務年資。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