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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78條

已查封之不動產,以債務人為保管人者,債務人仍得為從來之管理或使用。
由債務人以外之人保管者,執行法院得許債務人於必要範圍內管理或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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