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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73條

拍賣終結後,書記官應作成拍賣筆錄,載明左列事項:一、拍賣物之種類、數量、品質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
二、債權人及債務人。
三、拍賣之買受人姓名、住址及其應買之最高價額。
四、拍賣不成立或停止時,其原因。
五、拍賣之日時及場所。
六、作成拍賣筆錄之處所及年、月、日。
前項筆錄,應由執行拍賣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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