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61條

拍賣動產,由執行法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於執行法院或動產所在地行之。
前項拍賣,執行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委託拍賣行或適當之人行之。
但應派員監督。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