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條查封物應公開拍賣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法院得不經拍賣程序,將查封物變賣之:一、債權人及債務人聲請或對於查封物之價格為協議者。二、有易於腐壞之性質者。三、有減少價值之虞者。四、為金銀物品或有市價之物品者。五、保管困難或需費過鉅者。第七十一條之規定,於前項變賣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