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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57條

查封後,執行法官應速定拍賣期日。
查封日至拍賣期間,至少應留七日之期間。
但經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同意或因查封物之性質,須迅速拍賣者,不在此限。
前項拍賣期日不得多於一個月。
但因查封物之性質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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