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條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及日出前、日沒後,不得進入有人居住之住宅實施關於查封之行為。但有急迫情事,經執行法官許可者,不在此限。日沒前已開始為查封行為者,得繼續至日沒後。第一項許可之命令,應於查封時提示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