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條查封時,書記官應作成查封筆錄及查封物品清單。查封筆錄,應載明左列事項:一、為查封原因之權利。二、動產之所在地、種類、數量、品質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三、債權人及債務人。四、查封開始之日時及終了之日時。五、查封之動產保管人。六、保管方法。查封人員,應於前項筆錄簽名,如有保管人及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人員到場者,亦應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