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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128條

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
債務人不履行時,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
其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前項規定,於夫妻同居之判決不適用之。
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子女或被誘人者,除適用第一項規定外,得用直接強制方式,將該子女或被誘人取交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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