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124條

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不動產而不交出者,執行法院得解除債務人之占有,使歸債權人占有。
如債務人於解除占有後,復即占有該不動產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再為執行。
前項再為執行,應徵執行費。
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船舶、航空器或在建造中之船舶而不交出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