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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實施強制執行時,經債權人同意者,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
前項延緩執行之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債權人聲請續行執行而再同意延緩執行者,以一次為限。
每次延緩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而不於十日內聲請續行執行者,視為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實施強制執行時,如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者,執行法院得變更或延展執行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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