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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66條

商業非訟事件之聲請,以合議裁定之。
第二章、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於商業非訟事件準用之。
因商業非訟事件而聲請調解者,其調解聲請費之徵收準用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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