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條商業非訟事件之聲請,以合議裁定之。第二章、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於商業非訟事件準用之。因商業非訟事件而聲請調解者,其調解聲請費之徵收準用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