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56條

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應以書狀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二、應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
三、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由之事實。
前項第二款營業秘密之記載,得以間接引用方式揭露。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