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54條

前條第一項證據持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
前項強制處分之執行,準用強制執行法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執行之規定。
第一項裁定,得為抗告;處罰鍰之裁定,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之命者,法院得認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