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38條

法院及當事人為實現公正、迅速及經濟之審理,應有計畫進行訴訟程序。
法院為言詞辯論期日之準備,得聘請商業調解委員參與諮詢。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