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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36條

商業訴訟事件之第一審,由法官三人合議審判。
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
第七條第二項、第八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前段、第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三項、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三項關於法院或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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